关于办理我校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3-01-01浏览次数:21

各学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省府办公厅《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精神,我校将于下学期全面启动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保证我校学生在校期间有基本的医疗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学生范围:在读全日制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生

 

二、需交准备的材料:

 

1)已将户籍迁至学校的学生,户籍材料由学院统一到保卫处户籍科复印。复印内容为学生本人户口本首页(即有户籍信息的页面,非封面)及参保人当页

 

2)未将户籍迁至学校的学生,需提供学生本人户口本首页(即有户籍信息的页面,非封面)及参保人当页的复印件。

 

3)港、澳、台学生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台湾学生提供台湾居民来大陆通行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三、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致广州大中专学生的公开信》由各学院领取后发放到每位学生手中,并要求学生家长阅知。

 

四、各学院务必通知到学生本人,在寒假期间准备好所需材料。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

 

                                                                         2010121

 

 

几点说明:

 

1、           原则上所有在读全日制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生(包括毕业班)都应该办理。

 

2、           原来每人每年交30元的是意外险,不是医保。

 

3、           校医院的统筹医疗会在办理此项医保后取消。原来的统筹医疗是本校生在校医院看病是自己出5%的医药费,在华农转诊到相关的三级医院看病是可以报销一部分的。但如果统筹医疗停止后,又没有购买医保,则该学生在校医院及华农的定点医院看病是不能报销的,自己要出100%的医药费。

 

4、           有些同学家人为其够买了医保,但是一般医保是指定区域或者指定的医院所使用的医药费才能报销,除非家人为其购买的医保指定的医院是华农校医院及定点医院,否则在华农校医院及定点医院也是不能报销的。

 

5、           具体的操作及相关问题下学期开学会再次通知大家,本通知的目的是,让学生本人及其家长了解此项针对广州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接受全日制的学生的医疗保险。

 

无论参不参保,没有将户口迁移到华农的同学,请在假期准备好上述通知所要求的资料。

 

附: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致广州大中专学生的公开信

 

广州各大中专院校学生:

 

  你们好!广州市于2008年6月1日全面启动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之原已实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形成了覆盖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及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在制度安排上实现了人人享有医保的目标。

 

  大中专学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由于现行的公费医疗制度保障水平较低,大中专学生未能享受到现代先进的医疗技术服务。商业医疗保险的营利目标和有限保障等特征,不能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保障主体,只能作为社会医疗保障的补充。近些年来,患重大疾病的大中专学生因得不到充分的医疗保障而向社会募捐的实例屡见不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的医疗保障制度,它不仅充分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性,而且通过非营利性运行及互助共济作用,极大的提高了有限基金的保障效率。为更好的保障大中专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印发了《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粤劳社发200929号),以上文件明确规定:大中专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须达到95%以上。广州市已于2009年11月2日开始办理部、省属各类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为使广大学生较全面的了解有关情况,现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和办法介绍如下:

 

  一、参保学生范围

 

  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均属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

 

  二、参保缴费标准

 

  大中专学生每人每年缴纳80元,各级政府资助每人每年100元。

 

  困难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广州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交。

 

  大中专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本年度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三、参保缴费办法

 

  由所在院校负责统一办理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登记手续,参保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原则上由所在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指定银行代为征收。

 

  四、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待遇范围

 

  参保学生因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学生享受医疗待遇种类包括: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诊基本医疗待遇。

 

  (二)医疗待遇标准

 

  1、住院医疗待遇

 

  起付标准:是指在参保学生住院或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中,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开始按比例支付的起点费用(即:参保学生个人先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额度)。

 

  共付医疗费用:由参保学生和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共同按比例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

 

 2、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参保学生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射或化学治疗、尿毒症血液或腹膜透析、肝或肾移植术后抗排异、血友病或慢性丙型肝炎门诊药物治疗、急诊留院观察及家庭病床等治疗时,按住院费用享受医疗待遇,但参保学生除急诊留院观察及家庭病床外,其余病种或项目不须支付起付标准费用。

 

  3、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参保学生患糖尿病、高血压病、冠心病、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等疾病在门诊进行治疗时,每病种每月可享受100元的统筹费用待遇。

 

  4、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各大中专院校可选定本校医疗机构或校外合法的医疗机构作为本校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就医的定点机构(简称门诊选定医院),并制定就医、报销的管理规定。参保学生在门诊选定医院就医以及经批准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时,所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由所在学校按不低于90%的比例报销。

 

  今后,我们还将根据学生的发病特点,不断增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医疗待遇范围和种类。

 

  在规定时间完成参保登记的学生,从2009年7月1日起追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给予零星报销。

 

  (三)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学生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一个社保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2009社保年度为90730元)。

 

  五、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学生在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19日后,由所在院校到市医保局指定的制卡银行领取居民医保卡,再由学校派发。

 

  参保学生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参保学生进行结算,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医疗机构记账;属于个人支付的,由参保学生现金支付。在学校选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按所在学校的相关规定结算报销。

 

  如有需要,可拨打免费咨询热线12333或登陆在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www.gzlss.gov.cn)和广州医疗保险管理网(www.gzyb.net)查阅。

 

  各位大中专学生: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既是为自身的健康购买一份保障、增添一份安心,又是为构建广州和谐社会履行一份责任,也是为那些急需医疗救治的学生患者奉献一份爱心!

 

  祝全市的大中专学生身体健康!学习进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