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严明纪律,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实施处分时,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且达不到校级违纪处分的,视情况由学生所在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给予其通报批评。
第六条 违纪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从轻处分:
(一)违纪事件发生后,主动、及时、如实报告事实真相和交待错误的;
(二)自动终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确属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五)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 违纪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或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
(三)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持械斗殴的;
(五)包庇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互相串供、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或者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诬陷他人的;
(六)屡犯或屡教不改的;
(七)故意拖欠、拖延赔偿或退赃的;
(八)勾结串联校外人员违纪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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