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学生到祖国西部地区和广东省贫困地区就业
到内蒙古、新疆、宁夏、甘肃、青海、西藏、云南、贵州、广西、四川、陕西、重庆等西部及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非当地生源毕业生和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毕业生,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以上奖励待工作单位开具报到证明后由毕业生向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申请办理。领取奖励金时,毕业生必须仍在岗,否则学校不予发放。申请期限为毕业生当年毕业离校后半年内,逾期不再受理。
二、就业市场与信息管理
1.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的管理,规范招聘程序,保证招聘秩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任何用人单位进校招聘,须经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个人和其它部门不得擅自组织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招聘会。跨学院的校园招聘活动,一律由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负责安排;面向某一学院的招聘活动,经学院审核并报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备案后,可由该学院负责组织。
2.重视国家和省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和公布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的要求,规范进行统计,保证毕业生就业统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及时上报。
3.为了使我校就业率的统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我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和各学院要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建立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情况跟踪与信息反馈系统,及时反馈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各学院要对上报的就业信息真实性负责。
4.就业率的统计以用人单位或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包括就业协议书、同意录用意见函、劳动合同等)为依据。
5.就业率由各学院根据省教育厅和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的要求报送,各学院务必确保就业信息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6.“初次就业率”统计截止时间为
三、毕业生的派遣
毕业生的就业去向选择在
1.
2.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就业及采取人才租赁方式就业的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关系应当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经挂靠的人才机构盖章同意接收后方可办理有关就业派遣手续。正常派遣、升学及出国的毕业生离校时其党、团组织关系应及时转入用人单位或人才机构的党、团组织。
3.委培、定向和在职的毕业研究生按协议及有关规定回原委培、定向、在职单位工作。
4.生源地为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如选择在中国内地就业,可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无须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后凭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到用人单位报到。
5.被推荐免试读研的本科毕业生,因已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学校原则上不再将其列入就业派遣方案,不发放就业协议书。如本人放弃就读本校研究生资格,须在
报考硕士、博士或有意向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凡联系用人单位的,应将有关可预见的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否则,毕业生因录取为硕士生、博士生或出国留学而与用人单位发生违约行为的,由其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6.因各种原因结业的本科生,原则上不开具就业报到证。结业生在
经教务处审批同意提前毕业的本科生和经研究生院审批同意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可以列入2014年毕业生就业方案。
因各种原因延迟毕业的学生,在取得毕业资格后,必须在三个月内及时主动与学院和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联系,申请纳入当年就业方案派遣,签发当年的报到证,超过三个月不再受理其就业派遣事宜。
7.因准备出国或去港、澳、台地区而不参加学校就业派遣的毕业生,需在
8.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毕业生不宜接受用人单位将户口、档案退回学校的做法,毕业生也不应要求用人单位将其户口、档案转回学校。
9.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因个人原因请求用人单位或人才市场等有关部门将户口、档案退回学校的,学校不予接收且不作就业调整改派。毕业生经用人单位将户口、档案转回学校的,学校将户口、档案直接转回生源所在地。
10.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在试用期内因违反双方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用人单位的纪律等原因而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学校不予办理调整改派手续,学生应到当地有关部门请求解决有关就业的问题。
11.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每月最后一周为学校受理毕业生就业调整改派的时间。受理对象主要为派遣时未落实具体就业单位或因用人单位违约而提出改派的毕业生。己到广东省12个山区市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只要是当地需要的,原则上不作调整;在人才市场办理空挂档案的,不作调整改派;己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原则上也不作调整。申请调整改派的毕业生须通过学校就业信息平台填写《华南农业大学毕业生调整改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原单位退函、新单位及其人事主管部门接收函、原报到证),由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2.毕业生有以下情形的,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
(1)无正当理由不到就业单位报到或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2)因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3)报到后,因违反协议拒不服从安排或因提出无理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法规规定的。
13.
对自己的去向不作任何表示的,视为同意学校将其就业方案做回生源地。
就业方案上报并进入派遣程序后,毕业生不宜申请改变就业方案。5月31日后,毕业生提出违约申请的,并在已落实就业单位、升学、出国、回生源地等四个去向之间进行调整的,学校不予受理。
14.毕业生的档案交寄以毕业生的就业方案为依据。
15.毕业生在领取《就业报到证》时应认真核对,如有错漏情况应及时向学院报告,学院将错漏情况汇总给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由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统一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重新申领。
16.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领取《户口迁移证》。毕业生应在《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上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到和入户手续。
17. 毕业生就业方案由各学院根据毕业生就业情况制定,并通过学校就业管理系统和广东省大学生就业在线院校端软件报送。各学院务必组织负责就业工作的相关人员扎实做好就业管理业务知识的学习,确保毕业生就业方案的正确性。同时,各学院必须将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数据填报到学校就业管理系统。
四、暂缓就业及相关规定
继续实行毕业生暂缓就业的政策,暂缓期最长为两年。学生暂缓就业期间,户口维持不变,党团组织关系暂留学校,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中免费保管。暂缓期满后仍未能落实就业单位者,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
1.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又有就业要求的毕业生,以及毕业前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就业的毕业生,若户口、档案暂不想转回生源地,可向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申请。毕业生暂缓就业申请经审批同意后与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
已办理违约,但在
2.毕业生在毕业前应积极努力获取各种招聘信息,力争在离校前落实就业单位。对于在校期间不积极找工作,没有就业意向的学生,学校不为其办理暂缓就业手续,并将其就业方案做回生源地。
3.在暂缓就业期间,因报考研究生、报考公务员需开具有关档案等证明凭《暂缓就业协议书》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有关部门办理。学校不为毕业生开具不属于就业手续范围的、与升学无关的相关材料和证明。
4.如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了工作单位,毕业生应持暂缓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接收函(人事审批函)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领取《就业报到证》。然后凭《就业报到证》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的,回户籍地办理),领取《户口迁移证》。公安机关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接收证明办理其落户手续,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档案转往用人单位。
5.暂缓就业期限届满,毕业生仍未落实单位的,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打印出其报到证,交由学校暂时保管,并将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应及时到学校取回报到证,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逾期半年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再负保管责任。
6.如果用人单位已在协议书上表达了明确的接收意见,而毕业生不在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进行协议鉴证或说明情况的,学校将不受理其暂缓就业申请。
7.学校不受理结业和肄业学生的暂缓就业申请。
8.
五、就业资料管理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院集中管理,发放。就业协议书上的编号具有唯一性,并与毕业生的姓名、专业、学号等相关联,毕业生应对本人的协议书妥善保管。互相借用、复印、涂改、伪造的协议书以及以丢失协议书为名骗取的协议书无效,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违纪处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写入学生诚信档案,同时通告所在工作单位。毕业时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 并不再予以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就业推荐表作为就业重要资料,是学校推荐毕业生的依据,毕业生找工作时一般只出示复印件。每个毕业生只能持有一份原件,遗失原则不补。如确实需要,则需凭用人单位接收函申请。
2.据广东省教育厅的规定,高校作为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协议鉴证方,就业协议书必须经学校按有关政策给予鉴证后方可列入就业方案,办理《就业报到证》的签发手续。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确定录用结果后,签订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印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自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其中一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毕业生于用人单位签章后10个工作日内在学校就业信息平台进行就业信息登记,然后持协议书到学院交就业工作负责人鉴证。用人单位有明确接收意向,而毕业生不在10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送回学院鉴证又不说明情况的,学校将不受理其违约、改派申请。毕业生只提交了就业协议书,欠缺就业方案所需的其他材料的,需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又不申请暂缓就业的,学校将其就业方案做回生源地。
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签约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协议规定。学校对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的违约申请采取严格的审批程序,毕业生申请违约必须有充分理由,例如,国家和学校鼓励的就业流向、升学深造、出国等情形。不允许毕业生有第二次违约的情况出现。
5.因特殊原因确需重新签约的毕业生,必须先征得学院的同意后,方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解约。有解约意向的毕业生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毕业生在学校就业信息平台填写违约申请,导出《华南农业大学毕业生就业违约申请表》(以下简称《违约申请表》);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办理解除协议的手续,用人单位在《违约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解除协议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毕业生提交《违约申请表》给学院就业工作负责人审查,学院审查后决定批准的,由学院就业工作主管领导签署批准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
(4)完成上述手续后,毕业生向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出具《违约申请表》和新接收单位的接收函,并交回原已签署的协议书一式两份;
(5)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对违约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负责人签署同意变更就业单位的意见;
(6)毕业生在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后领取新的协议书,办理新的签约手续。
6.报考研究生和报考公务员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需向用人单位说明自己的报考情况。如被录取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经征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向学校提出解除协议的申请。
7.就业协议书鉴证手续由各学院负责,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负责监督指导。学校为每学院配备“就业协议鉴证专用章”,该章仅用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鉴证,由各学院安排专人管理。
8.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签订并鉴证后,用人单位(第一联)、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第二联)和学院(第三联)、毕业生(第四联)各保留一份。各学院定期将签好的协议书(第二联)及相关接收函复印件按专业、班级分类后交至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
9.本科毕业生就业派遣之前,档案由各学院管理。研究生档案由研究生院管理。就业方案确定后,各学院根据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及研究生院的统一部署做好毕业生档案的整理和移交工作。毕业生档案寄送完毕后,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将交寄情况反馈给各学院,以便毕业生查询。
10. 推迟毕业的学生,待取得毕业资格后,报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申请就业派遣。本科生档案由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寄送,研究生档案由研究生院寄送;退学学生档案由各学院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有关事项
1.在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与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2.新的年度就业工作规定出台之前,参照本年度规定执行。
3. 本规定没有涉及到的问题由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根据有关政策处理。
4. 本规定由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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