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宋溥城、胡昕同学在宿舍饲养宠物的违纪处分决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4-29浏览次数:202

        我院本科生2014级食品科学与工程4班宋溥城同学和2012级生物工程3班胡昕同学,分别于本学期在宿舍(启林南31507)私自饲养宠物狗一只,在宿舍(启林南32506)私自饲养宠物兔一只。以上两名同学的行为严重影响宿舍内部卫生及公寓的楼栋管理,经学院和学校相关老师批评教育后,仍未改正。根据我校201632日印发的《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及违纪处理办法》中的第十七条“禁止在公寓区内饲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予以宋溥城、胡昕同学警告违纪处分。
 
       希望全体同学引以为戒,从该事件中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学校公寓管理办法,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如再有因私自在宿舍内饲养宠物影响宿舍卫生及公寓的楼栋管理者,从重处罚。
 
       特此通报。
 
 
食品学院党委
2016429